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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要求:“公文中有發(fā)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fā)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蓋章是否規(guī)范合理,不僅考驗秘書的職業(yè)技能,還會對整個單位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所以就要把握蓋章的技巧和要求。
下面結合實際工作談一下公文蓋章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蓋章不規(guī)范的主要表現(xiàn)
(一)應當加蓋機關印章的卻不蓋章體。理由是上邊有過規(guī)定:“文件有紅頭時可以不蓋章”。殊不知這種“可以不蓋章”的規(guī)定原本針對的是黨委機關的某些特定的文件。即使是黨委機關的公文,也是有條件的,不能一概而論。
(二)不應該蓋章的卻又硬要蓋章。比如,按照規(guī)定:“經法定會議表決通過的決議無須加蓋機關印章”,但有人總覺得不蓋章似有不妥,硬要去蓋章,卻又弄巧成拙。
(三)文頭的發(fā)文機關標識與落款處的印章不一致。文頭是“XX市財政局文件”,落款處蓋的卻是“XX市財政局XX科”的印章;或文頭是“XX市財政局文件”,落款處蓋的卻是“中共XX市財政局委員會”的印章,或者是反過來,黨委機關文頭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二、印章使用的原則
機關、單位的印章有三大作用,一是標志作用,二是權威作用,三是證明作用,所以無論是頒發(fā)與啟用,還是管理與使用都有嚴格的程序和要求,必須遵循以下四點原則。
(一)使用要認真審核。印章管理人員在用印前,要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印的內容和目的。確認符合用印手續(xù)后,在用印登記簿上逐項登記,方可用印。
(二)留存要立卷歸檔。對需留存的材料應在加蓋印章后,留存一份,立卷歸檔。比如,合同、協(xié)議、領導人簽批的信件草稿、印發(fā)的文件原件及文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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