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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關于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市科技局及局屬事業單位所有公職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不得以入股、法人、代持股份等任何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形式經商辦企業。
第二條市科技局及局屬事業單位所有公職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未經組織批準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
第三條公職人員在企業兼職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
第四條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任職)的公職人員,不得在企業領取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或他額外收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
第五條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公職人員,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按規定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公職人員,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
第七條公務員(含離退休人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盈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兼職(任職),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盈利性活動。
第八條人事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定期對公職人員違規在企業兼職情況進行摸排檢查,建立本單位《專項清理工作臺賬》,逐一核查人員狀態、企業狀況等信息,確保信息準確無誤,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經商辦企業和在企業兼職的人員,及時登記列入《專項清理工作臺賬》。
第九條人事處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經商辦企業和在企業兼職的公職人員,要求責任人立即整改,及時退出。對情況復雜、問題長期存在、不能馬上解決的,要求干部本人作出說明,明確整改完成時限;對已經退出的,要提供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對已經完成清理的人員信息,要通過市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查詢驗證,經核實無誤的,銷號備注。
第十條人事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規定時間內定期對辭去公職人員從業情況進行核查落實,根據核查情況填寫《辭去公職人員從業情況統計臺賬》,對違反從業規定的公職人員責令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用關系或者終止違規經營活動,并按照要求統一報送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經甄別認定存在違規經商辦企業和在企業兼職(任職)的公職人員,人事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黨組研究后開展自查自糾,及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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