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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全面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根據改革的目標任務,涉及對象主要是檢察院反貪、反瀆、預防部門人員的整體轉隸,并沒有涉及紀委系統派駐紀檢監察組的調整。但筆者認為,為了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工作,保障紀檢監察全覆蓋,提高紀檢監察工作效率,有必要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調整派駐監督,改革完善派駐監察,構建協調統一高效的紀檢監察系統。
一、派駐監督的由來和發展
派駐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派駐監督的黨內法規依據來源于《黨章》第四十三條:“……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和紀律檢查員。……”
我們黨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就開始了派駐監督的探索,“文化大革命”期間,紀檢機關陷于癱瘓,派駐機構也不復存在,黨的十二大后,派駐機構得到了恢復和發展。19**年*月中紀委監察部下發《關于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置的意見》,明確了派駐機構“雙重領導,一個為主”的管理模式。20**年*月中紀委、中組部、中編辦、監察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管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雙重領導,一個為主”的管理模式。然而在實踐中,這種管理模式變成了以駐在部門黨組領導為主的局面,造成了派駐機構監督乏力,派駐紀檢組長進入駐在部門黨委(組)班子,在班子里只是一票,根本沒能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而且,黨委工作部門一直沒有實現監督全覆蓋,一些行使公務管理的事業單位也未能落實派駐監督。
按照現在對派駐監督的解讀,派駐監督具有“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派”的權威是派駐監督發揮作用的組織優勢。派駐機構由紀委領導,對紀委負責并請示報告工作。這一組織優勢使派駐機構監督具有相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利于解決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監督難的問題。“駐”的優勢體現在可以就近監督、深入監督等方面。派駐機構長期在駐在部門工作,有熟悉駐在部門或單位人員、工作情況等便利條件,有利于解決監督太遠的難題,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在黨內監督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派駐監督實踐中,由于受到派駐紀檢監察干部身份、工作職責職權等客觀條件的制約,“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都沒能很好地發揮作用。
二、當前派駐監督存在的突出問題
根據網絡公開資料和筆者了解的情況,對當前派駐監督存在問題的探討基本集中為:一是對派駐監督認識不到位;二是派駐監督職責不清;三是派駐監督行使監督不力;四是派駐監督和駐在部門關系工作關系未理順等。結合工作實際,在這些已由領導、學者探討和發現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闡述當前派駐監督亟需解決的突出問題。
(一)派駐監督未能發揮有效作用。
一些派駐紀檢監察組在駐在單位直接或過多參與、負責業務及其他工作,“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都沒有體現在監督上,原本有利于發揮監督職能,從而駐在部門可以熟悉單位實際情況的設想,卻成為派駐機構礙于情面、影響監督的制約因素。
(二)未能理順與駐在部門的工作關系。
一些派駐機構承擔了大量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一些派駐干部在“受誰領導、對誰負責”的問題上產生糾結,沒有理清派駐紀檢組與駐在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不能清晰地把握派駐紀檢組與駐在部門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派駐紀檢組實際上只對派出機構負責,對駐在部門重點應該是監督,而不是參與。
(三)在駐在部門未能發揮監督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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