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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合同范本 第1篇
凡本協定上述各條未作規定并且發生于締約國一方的各項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第二十二條 消除雙重征稅【稅收饒讓
北京市地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中國和新加坡的稅收協定,新加坡居民按中國國內法享受到的減稅或免稅的優惠,在新加坡視同已按中國國內法納稅給予饒讓抵免。但是,中新稅收協定沒有關于中國居民赴新加坡投資的饒讓抵免規定。因此,首鋼國際的新加坡公司在當地享受的稅收優惠,分回中國的利潤不能享受饒讓抵免。有關專家告訴記者,中新稅收協定是2007年簽訂的,當時我國的相關政策主要是吸引外國企業來華投資,往往單方面要求外國政府對其投資者在我國享受到的稅收優惠給予饒讓,而不是雙向的饒讓。因此,我國企業“走出去”經營在投資目的國享受的稅收優惠,大多沒有饒讓抵免的規定,這些企業獲得的利潤分配后仍需對優惠部分補稅。這實際上加重了中國企業的成本負擔,不利于在國際競爭中的保持優勢。在北京市國稅局第二直屬稅務分局副局長孔丹陽看來,升級稅收協定是我國稅務機關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重要任務之一。她說,對于我國“走出去”企業而言,如果沒有稅收饒讓,就相當于沒有最終得到投資國的稅收優惠,只不過是將投資國減免的稅款,轉到中國繳納了而已。企業在許多國家獲得的政府項目減免稅優惠回國后仍需按境內企業所得稅率補繳稅款。企業在當地市場開發簽署項目合同時爭取的減免稅條款因此不再有意義。通過修改稅收協定條款滿足企業的稅收政策訴求有可能嗎?境外企業的成功案例表明:大有可能!2011年以前,中國和芬蘭的稅收協定中股息的優惠稅率是10%,與我國現行國內法規定的稅率一致。由于芬蘭某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規模很大,為能享受稅收協定的股息條款的優惠,該公司向芬蘭稅務主管當局提出修改中芬稅收協定關于股息條款的內容。根據該公司的訴求,芬蘭稅務當局向我國稅務當局提出了修改協定的要求。通過談判,2010年中芬兩國簽署新協定,規定股息的優惠稅率是5%。該協定自2010年11月25日起生效,并適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2011年,該芬蘭跨國公司享受股息減免稅額高達億元,占北京市國稅局2011年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總金額的一半。“完善稅收協定,稅企要加強合作。”北京市地稅局國際稅務處副處長王秉明說。他表示,目前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和安排中,很多沒有稅收饒讓條款。在國家大力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背景下,我國應當從服務國家戰略的高度,考慮完善稅收協定,明確我國居民企業赴境外投資的稅收饒讓抵免政策,給“走出去”企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提升其競爭力。孔丹陽建議,一是在國內法中加入稅收饒讓的規定。規定只要企業在投資目的國的經營符合該國政府的減免稅規定,在當地享受減免稅優惠,回國匯算清繳時,就能將在該國獲得的稅收優惠金額視同已繳納稅款給予饒讓抵免;二是加快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稅收協定的談簽和修訂,在稅收協定中加入稅收饒讓條款。特別是目前中國企業投資較多但還沒有談簽稅收協定的國家,稅務機關應該加快談簽的步伐。 】
【中國和柬埔寨的雙邊稅收協定 - 稅收饒讓-tax spare clause:
二、在中國,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一)中國居民從柬埔寨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定規定在柬
埔寨的應納稅額,可以在對該居民征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但是,
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
收數額。
(二)從柬埔寨取得的所得是柬埔寨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
民的股息,并且該中國居民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
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該股息公司就該項所得繳納的柬埔寨稅收。
三、在本條中,“應納稅額”應認為包括本應繳納、但依據
締約國一方國內法律或規章促進經濟發展的相關優惠而給予的
減免稅額。此款規定自協定生效之日起10年內有效,但締約國雙
方主管當局可通過協商延長該期限。
中國和越南的雙標稅收協定:
二、在中國,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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