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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霸王合同范本 第1篇
北京某投資公司(甲方)與趙某(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合同期限為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試用期為3個月。2012年8月,公司認為趙某沒有完成工作任務,遂以“不符合崗位要求” 為由將其辭退。此后,趙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委認為,公司未提供具體事實依據,系違法解除,遂依法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最終經過調解,公司支付趙某工資和賠償款共計10萬余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點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將“不符合錄用條件”擴大解釋為“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對的。在現實中,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將針對與本崗位有關的錄用條件向勞動者進行明示,在勞動簽字確認后,才能將其作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進行考核的標準,以確定其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時,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僅僅認為勞動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單位仍需要對勞動者經過培訓、調崗,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霸王合同范本 第2篇
北京某物流公司(甲方)與張某(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甲方可以調整乙方崗位,調整崗位后,變更乙方的崗位工資待遇,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雙方合同還約定,張某的工作崗位為物流經理。而XX年7月,公司成立新的部門,并向張某連續郵寄三份《報到通知書》,通知張某到新的崗位任人事經理。張某收到通知后拒絕返崗,公司遂發出《解除通知書》,以張某不服從公司管理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此后,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銷解除決定。仲裁委認為,公司單方作出調崗后,要求張某返崗的通知程序有瑕疵。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訴求,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點評:《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因此,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以單方調崗、調薪”的做法是錯誤的。在勞動者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決定調崗,有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勞動者未到其安排的新崗位上班時,用人單位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如果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予撤銷。
網提醒:職工簽勞動合同時最好找專業人士把關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不得將其部分省略或刪除,更不能與勞動者簽訂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來更好地補充、完善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忽視對勞動合同的審查,或者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己方有利的條款,殊不知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可能會成為產生勞動爭議的導火索。為此,律師建議,如果用人單位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存在一定誤區,建議通過專業人士為其針對性的進行勞動合同的審查。這將有助于企業排除誤區,避免因勞動合同存在霸王條款造成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胡小姐辭職后,公司拿出當初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而拒付其應得報酬,一場官司在所難免,法院判決——勞動合同中“霸王條款”無效
勞動者依法主張自己應得的報酬,而用人單位卻拿出合同條款拒絕支付。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該合同條款為“霸王條款”,判決無效。
用人單位拒付工資不服仲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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