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好筆桿子網小編為你整理了多篇相關的《撤銷贈與合同范本(合集5篇)》,但愿對你工作學習有幫助,當然你在好筆桿子網還可以找到更多《撤銷贈與合同范本(合集5篇)》。
撤銷贈與合同范本 第1篇
*方:
乙方:
*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就撤銷贈與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方于20xx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義購買了大連圣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大連市某某區某某街道某某小區4號樓1-6-2號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元,已經向銀行償還兩期貸款元,均系*方支出。
*方在辦理購房手續之后,以乙方在*方開辦的某某公司任職盡責為條件將該房產贈與給乙方,并以未完全盡職為條件作為撤銷贈與的附條件。雙方雖然未簽訂贈與協議、也未辦理贈與公*,但雙方對*方以附條件可以撤銷贈與的約定予以確認。
因*方承諾的附條件贈與協議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可以撤銷贈與的附條件已經成就,經雙方協議,決定由*方撤銷對乙方上述房產的贈與,本撤銷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上述房產產權權利屬于*方,其房產所有權權屬有效期限自購買時起有效。因乙方未在該房產中有任何投資,*方收回產權,乙方無條件同意。
因全部購房手續和相關文件自購房日起均由*方保管,*方有權以乙方名義繼續償還銀行貸款,在貸款清償完畢后以乙方名義辦理產權登記,并有權以乙方名義出售房產。乙方須無條件地提供*件配合*方從事上述產權處置行為。
乙方應向*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方償還銀行貸款、辦理產權登記和出售房產。同時*方應向乙方提供*原件,在產權登記和產權出售結束后,*方將乙方*返還。
本協議一式三份,*乙雙方各執一份,見*律師一份。
*方:乙方:
年月日
撤銷贈與合同范本 第2篇
【離婚財產分割】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能否撤銷?
由于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平衡點,審判實踐中,夫妻協議離婚時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屢見不鮮。而由于贈與的財產大多涉及房屋等不動產,財產需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后才發生實際上的權屬轉移,一旦有一方當事人反悔,權屬轉移就無法進行,往往引發訴訟。而一方當事人反悔,實際就是對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撤銷。
那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能否撤銷?筆者認為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效力
有人主張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銷的。其理由是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僅在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將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撤銷。因此,離婚協議中的有關贈與子女財產的內容是夫妻對其財產協商處分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銷的。
筆者認為,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雖然是伴隨著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允許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通過約定來改變這種財產關系,這種“約定”即是協議、合同。關于這類合同的訂立、生效、無效、撤銷、變更等的原則,不僅由婚姻法來調整,也要適用合同法的原則及具體規定。涉及贈與條款的效力還是要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本案承某和黃某將房屋贈與兒子的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是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尚未辦理。在房屋產權尚在承某名下的情況下,贈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有效,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承某可基于自身原因撤銷贈與。
2、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的關系
有人主張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撤銷。理由是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育等條款均是為了解除雙方身份關系而設。因此,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有目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認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該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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