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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爭議法院 第1篇
原告:XXX,男,19XX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區XX新村西街15號2單元1室,電話:132XXXX.
被告:XXX有限責任公司XX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XX市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經理 電話:XXXX
案由: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XX市到XX市并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丟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根據《_合同法》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爭議法院 第2篇
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
出現合同糾紛的情形要么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么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么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么處理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上述規定,大家可以發現,合同糾紛的處理一共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選擇更加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處理。法律依據:《_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合同范本爭議法院 第3篇
當前無錫的房地產市場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用火爆來形容,有的樓盤還停留在圖紙上,市民朋友就迫不及待地購買,唯恐錯失良機。但是,房地產交易的火爆并不意味著市場已非常規范和完善,因此,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慎重對待,尤其對于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必須格外謹慎。
在_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中都會有爭議解決條款。一般是這樣表述的: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某種方式解決,1、提交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與訴訟均為爭議解決方式,但是兩種方式不能都選。
一、解決爭議能動性不同,仲裁主動性強。首先,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協議。其次,當事人還可選定仲裁員,根據們中裁法》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是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仲裁員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如果由三名仲裁員仲裁,雙方可各選一名,第三名即首席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而法院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受理法院、審判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當事人必須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房產所在區域的法院起訴。
二、解決爭議期限不同。普通程序的訴訟案件,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兩審終審制,一審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二審是三個月。另外,如果發生特定事由,審限還會延長。仲裁具有高效的特點,仲裁結案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委員會一旦作出裁決就是最終裁決,自作出裁決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所需時間相對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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