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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使用合同范本 第1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本案被告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經認真研究本案相關事實,證據及有關法規(guī),我們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1保險合同是否有效2貨損原因3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原告在保險合同中并無可保利益,因此保險合同無效。此外,貨損一不屬自然災害,二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證據表明系因承運人的過失或托運人過錯導致。亦即:因綁扎不當及包裝不當所致。依相關保單,保險條款及法規(guī),不屬保險責任范圍,屬于保險除外責任。依法保險人不負保險賠償責任。茲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為便于合議庭客觀公正審理案件,茲歸納本案基本事實如下:
20xx年10月30日原告與中國*一冶金建設公司訂立“汽車運輸協(xié)議”約定:在運輸途中設備如有損壞,由承運人全權負責;接受貨方委托,代辦貨物保險(原告證據2);
20xx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綜合險,保險標的為:“吊車200噸”。被保險人為原告(原告證據1)。11月2日原告將中國*一冶金建設公司的7200型履帶吊車運送至濟*鋼廠。
11月3日貨運抵目的地后,經貨,運雙方派員查看,發(fā)現(xiàn)吊車臂桿磨損,并簽發(fā)一份“貨物運輸簽收單”。(原告舉證附件三會簽紀錄第6行提及此簽收單)確認因運輸綁扎等原因貨物有以下部件磨損(被告證據1)。
11月7日,貨主,承運人,日本供方及進口商四方經現(xiàn)場勘驗,確認有21處磨損。其中副臂頭桿和臂桿主弦管嚴重磨損報廢。另七根腹桿嚴重磨損需修復。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補。同時確認:在運輸中出現(xiàn)磨損(原告證據3)。
20xx年6月托運人收到原告賠償款人民幣130,722元(原告證據8)。
一本案保險合同因原告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而無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運人,承運人對運輸中的貨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保險利益,不能投保貨運險;貨運險性質上屬財產保險,其保險標的為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或滅失引起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承運人對該運輸中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并無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但承運人對其承運的貨物負有保管,照料之責,對由于貨損造成的損失對貨方負有賠償之責,而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法第50條)。因而可以投保貨運責任險。
原告作為承運人本應投保貨運責任險,卻向保險人投保一般貨運險,并以自已作為被保險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貨主投保。在其與貨主訂立的汽車運輸協(xié)議第8條約定接受貨方委托,代辦貨物保險。且事先已向貨主收取了保險費24000元。由于承運人對運輸中的貨物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原告對本案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依保險法第12條相關規(guī)定,本案保險合同無效。
第12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就貨運險而言,貨主(買賣雙方)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當然對貨物的財產及與財產權有關的其他權益具有保險利益。而承運人僅對貨運中對第三者的責任具有保險利益,對貨物本身的財產權并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承運人對貨運險不具有保險利益而本案保險合同屬貨運險而非貨運責任險。因此。保險合同依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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