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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大作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一重大決策部署。中央《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強調,鄉村振興要堅持全面振興,通過挖掘鄉村多種功能和價值,統籌謀劃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這為新時代重塑鄉規民約的鄉治功能提供了廣闊舞臺。作為中國傳統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規范體系,鄉規民約在傳統鄉村社會生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也為今天的鄉村振興提供了有益啟示。
一、鄉規民約的內涵
董建輝在《明清鄉約:理論演進與實踐發展》中稱“鄉規民約”是鄉里百姓從實際生活的需要出發,通過相互合一的方式訂立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規則。楊開道在《中國鄉約制度》中指出“鄉約制度是由士人階級的提倡,鄉村人民的合作,在道德、教化方面去制裁社會的行為,謀求大眾利益。《中國大百科全書》將其解釋為“中國基層社會組織中社會成員共同制定的一種社會行為規范”。從中可以歸納出鄉規民約的一些本質特征:一是鄉規民約的地域性,鄉規民約不具有國家法的普遍性,只在其形成的地域,即鄉里中發生效力。二是民間性,鄉規民約是村民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契約,是村民意識自治的產物,不代表國家意志;盡管在鄉約的發展歷程中,到了明清時期部分鄉約帶有了半官方的色彩,但是就其主流而言,民間性始終是其最突出的特征;三是自律性,鄉規民約在執行過程中,更多的是靠村民自覺遵守與維護,而不是靠國家公權力推行。綜上述,鄉規民約可以界定為一種自下而上產生于農村本土,獨立于國家法之外的民間法。它融合了本地域的風俗習慣,鄉土人情,代表著本地域的社會道德觀和價值標準,比起國家法更容易得到村民情感上的認同。
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農村基層治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鄉村治理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占有重要基礎性地位,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有效應對鄉村治理主體、客體和環境等各種因素的深刻變化,探索完善鄉村治理體系、創新鄉村治理模式、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途徑,是我國當前和未來鄉村治理建設的重大課題。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
《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對鄉村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強保障、以德治揚正氣,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黨中央指導方針,鄉村治理應當堅持“三治融合”的基本方針,完善鄉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其中自治是基礎,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體現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權益、激發農村活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法治是根本保障,鄉村治理必須實現法治化,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鄉村社會才能有條不紊地運轉。缺少了法治保障,自治和德治也將大打折扣,無法實現。德治是靈魂,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撐。德治實質上就是通過道德教化和文化引領,對社會成員從思想、心理、價值觀念上進行系統構建和改造,從而自覺接受和遵從群體社會規范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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