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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房屋合同范本 第1篇
甲方(賣方):
立契約人
乙方(買方):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地產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座落在
的房地產(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地產。
二、甲、乙雙方議定得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元),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清房款,即人民幣(大寫) 元(¥: 元),乙方同時將該處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該套住房的現有證件及相關手續轉給乙方,房屋轉給乙方時,其建筑物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
三、辦理過戶手續,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提供過戶過程中的一切便利,若因甲方不積極配合,乙方造成房產不能正常過戶,甲方應無條件將購房款如數退還給乙方,有甲方將房屋收回,但是,收回房屋應該依據收回時的市場差價補償乙方。
四、甲方應該保證該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沒有任何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負責處理到位。
五、在辦理房產證、土地證過戶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有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六、房屋轉讓后,自轉讓之日起,有關因使用該房產涉及的水、電、暖等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本契約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其補充議定書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地 址: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聯 系 電 話:
證 人: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買賣房屋未過戶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2014年10月1日,劉江與韓濤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由韓濤承租。11月初,劉江對韓濤說,因急需用錢決定把該房賣掉,韓濤表示愿意買下,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約定房屋價格為18萬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內容。其后不久,韓濤將18萬元交給了劉江,但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今年2月,由于該市將該房地段劃為開發區,致使該房價格漲至約31萬元,劉江遂要求韓濤再付13萬元,韓濤不從。劉江認為尚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買賣行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無效,遂訴至法院,要求韓濤將房屋退回。
【分歧】
買賣房屋未過戶合同是否有效?
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進行房地產轉讓,應當依照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但該法并沒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是買賣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種情況下依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故雙方所簽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另一種意見認為,房屋未辦過戶,應無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為:
劉江與韓濤經過要約、承諾后,對房屋買賣的主要條款如房價、交款時間等達成了合意,該房屋買賣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來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睂Ψ课葙I賣而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有第三十五條作了如下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從中可知,該法并沒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是買賣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9條進一步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因此,本案的買賣房屋合同自成立時起,已經生效,雖未辦過戶登記手續,但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所以劉江的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支持。
過戶房屋合同范本 第2篇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 區 路 號小區 號樓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 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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