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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護合同范本 第1篇
【合同案例】:大學畢業生小貝承租一房,房內有天花板脫落危險,小貝多次要求房東老陳修理未果,只好向虹口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虹口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該房屋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并已危及到小貝的安全,支持訴請。
小貝去年從上海某高校畢業,通過中介租了老陳的房子。看房時,小貝發現屋頂天花板有脫落跡象,但考慮到租金相對便宜,仍愿意承租,只要求房東修理天花板。房東對修理一事口頭表示同意。等到簽訂租房合同入住后,小貝才發現房東只是用透明膠帶將有裂痕的地方粘貼了一下。
某天下班回家,小貝發現天花板的水泥掉落下來砸了一地,他立即通知老陳要求重新維修天花板。老陳同意修理,人卻遲遲不來。其后,小貝及其同學趁著酒勁找老陳理論,打傷了老陳,為此,小貝還賠償了老陳醫藥費8000元。對于傷人一事,老陳耿耿于懷,百般拖延對房屋的維修。小貝最終起訴至虹口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租房屋已經危及到小貝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即使小貝在訂立租房合同時明知該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但他仍然有權利隨時解除合同。所以,對小貝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建議】:剛出校門的大學生租房時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引發的修繕責任等內容,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房屋維修責任應該是《租賃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合同雙方一般會根據《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即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來約定維修責任。但現實中往往不是簡單的適用該條規定就能解決維修爭議的,因為維修責任往往隱藏在其他事項中,造成責任劃分不清晰問題。本人認為維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繕、裝修后返修及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等多項內容之中。因此租賃合同雙方在約定維修責任時,應全盤考慮。
1、房屋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從律師角度認為,應將“承租人過錯”進行列舉,明確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中,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2、承租人裝修改變房屋構造后的返修責任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現實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使用中產生的返修責任爭議較多。
我們曾代理過這樣一個案子:王某將自己私有的二層二室住房租賃給張某,合同約定租賃用途為中介服務,并同意張某的裝修方案,將原衛生間拆除移至陽臺,將衛生間通風和排水立管在二層彎曲靠在墻邊,以增加廳內有效使用面積。使用中樓上用戶發現下水不暢,樓下住戶發現衛生間通風不暢,于是與出租人聯系,要求其維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實際簡單進行了處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顯。在樓上樓下用戶強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復原構造或是拆除裝修進行徹底返修,承租人堅持當時改造方案是經出租人同意并認可的,否則也不會同意承租。因此雙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費用承擔問題產生爭 議,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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