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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轉讓合同范本 第1篇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v^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擁有土地的使用經營權和收益,雙方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甲方將其承包的,云溪鄉原石角山村,土地名荒塘,面積合計(大寫)平米,轉讓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三、轉讓期限為永久,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青苗補助款、轉讓款金額元。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支持、配合乙方開展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如有違反,應對乙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依法享有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優惠政策與服務。
按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享用公共設施的使用權,乙方的農業生產經營依法受保護,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 可開展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和設施建設,應獲得合同以外中止的
經濟補償。
六、其他條款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田轉讓合同范本 第2篇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之概念。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過劃撥方式進行的,即都是無償劃撥供應的,只存在單一的劃撥土地供應制度。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外資的進入,我國對外資企業開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費。1990年,^v^《^v^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出讓土地使用權制度的建立,由此開啟了劃撥土地使用權通過辦理出讓手續可再行轉讓的歷史。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釋(20xx)5號文《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則根據司法實踐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作了全面的總結和規范,對今后房地產市場的規范發展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及特點。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除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外或完全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特點有:
(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其用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必須經過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2)取得的無償性。這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本質區別,即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者除繳納補償、安置費外無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則必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費在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使用的無期限性。依照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權利的受限制性,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地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要處分,必須經過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二、未經政府部門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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