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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引導信訪人依法有序信訪,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天津市信訪工作若干規定》,結合我市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復查,是指信訪人不服辦理機關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而提出請求,依法由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復核,是指信訪人不服復查機關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而提出請求,依法由原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意見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為。
第三條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程序規范、分級負責、公開公正、有錯必究、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被復查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關詢問;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會議,接受詢問、陳述意見;
(四)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做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決定。
第五條 信訪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訪事項復查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服處理意見的信訪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三)屬于信訪事項復查范圍,并無法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四)請求提出時間在《信訪條例》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條 信訪人請求信訪事項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請求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口頭形式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制作申請筆錄,并有信訪人確認;
(三)被復查人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
(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接受申請。市人民政府復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接受信訪人的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接受后應填寫信訪事項復查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訪人。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的,經辦公室主任批準決定受理,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3日內向信訪人送達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在決定不予受理之日起3日內向信訪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對決定受理的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應在決定受理之日起3日內,將信訪事項復查受理通知書、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送達被復查人。
被復查人應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和其它材料。
(四)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應成立審查小組共同進行。審查小組應有3名以上單數工作人員組成,形成復查意見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五)經復查,認為應當維持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信訪事項復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批準。
認為應當撤消或者直接變更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報請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副主任批準,提交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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