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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就辦文、辦會相關事項作進一步規范。
一、規范辦文
1.減少文件數量。發文應以確有必要為原則進行發文辦理。上級文件已有具體政策措施的,內容與已發文件雷同或沒有實質內容的,不再另行發文;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重復發文;除黨代會、縣“兩會”、縣委全會、三級干部會等全縣性大型會議,原則上不印發紙質文件通知。屬同一部門、同一類工作、同一對象的,應合并行文,不分別或連續發文。實行文件總量控制,今后每年發文數量只減不增,按近3年發文平均數精簡5%,保持文件總量適度。
2.提高文件質量。文件內容要符合中央、省、市精神,注重與現行政策保持連貫一致,切合我縣實際,力求突出主題、“開門見山”、文風簡練、措施明確、重點突出。各發文部門要加強對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對不符合上級精神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加強文件的備案審查,嚴格按照《關于加強黨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通知》文件以及縣政府法制辦相關工作要求,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嚴禁不報、遲報、漏報和選擇性報備。
3.控制文件規格。分別屬于黨委、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以黨委、政府名義單獨行文,不聯合行文。可由部門行文的,不以縣委、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名義行文;貫徹上級部門文件精神確需行文的,由對口部門行文。嚴格執行文件印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文件印發范圍和印發數量,不亂發、濫發文件。
4.嚴格辦文程序。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湖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細則》,按照要求行文。未經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審核的代擬稿,不得直接送請領導簽發或直接提請縣委常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部門工作需以縣委、縣政府或兩辦名義發文的,需征求相關部門和主管領導的意見后,提前7個工作日(兩辦聯合行文需提前14個工作日)送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公文處理和精簡文件有關規定,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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