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好筆桿子網小編為你整理了多篇相關的《公文的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怎樣使用才規范?》,但愿對你工作學習有幫助,當然你在好筆桿子網還可以找到更多《公文的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怎樣使用才規范?》。
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都是接受公文的機關,統稱受文機關。雖然同為受文機關,但是在用途、用法、編排上有很多區別,需要予以特別注意。
一、為什么要區分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主送機關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抄送機關是“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可見,二者的責任完全不同,主送機關負有“主要受理”之責,對公文承擔辦理或答復責任;而抄送機關的責任僅限于“執行或者知曉”。
特別是對于請示等要求上級辦理、答復的公文,主送機關一般只應有一個。如果不區分主送、抄送機關,而是并列幾個受文機關,則各受文機關需做大量溝通協調工作,才能最終確定由誰主辦。如果受文機關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則可能造成重復辦理或相互矛盾的處理結果,或者造成各受文機關相互“觀望”,甚至推諉扯皮、無人負責。因此,準確標注主送、抄送機關,明確公文主要受理責任,是公文得到及時準確辦理的重要基礎。
歷史上,針對主送、抄送機關標注不清的問題,我們黨曾多次要求糾正。例如,1948年10月20日,中央辦公廳規定:“凡需要辦理、回答的電報(文件),應將主要機關放在主致位置,其他機關放在并告位置,不要平排并列,以致主次不分,無人負責;如果需要幾個機關或幾個人共同辦理回答,必須寫明何事情何人辦理回答等。”1951年2月1日,中共中央指示:“不論報告、請示或指示的文電,如為不但向著一人一機關,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機關之必要者,應于寫明主管的人或機關之后,寫‘并告’二字,再接寫他人或他機關,以明責任。”
二、主送機關使用與編排
主送機關對公文負有“主要受理”之責,決定了:(1)主送機關須對公文所涉事項擁有相應權限。(2)主送機關的標注要準確、恰當,符合行文規則和公文處理工作程序。(3)向上級機關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
…… 此處隱藏10870字,全部文檔請下載后查看。喜歡就下載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