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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行政上訴狀(精選26篇)
2023行政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2023行政上訴狀 篇2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點:承德市行政中心辦公樓 法人代表:趙鳳樓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西大街路北60號,法定代表人: 朱鳳惠 職務:局長。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鐘鼓樓房產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 張鳳棟 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級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承德中級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制執行申請的批復》(承政法辦【20xx】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200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本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以《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規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承德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5條第2款,以及20xx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復》;違反國辦發[20xx]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作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等上位法抵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于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為本案法庭審理依據,原審法院將其作為審判證據予以采信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的合法有效性,已經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20xx】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里面認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產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則規定拆遷辦這個事業單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和被告第6號證據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已經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第2號證據、以及第3號證據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屬于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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