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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舉例都是為著一定的目的,最終都是為了增強表達的效果。公文寫作中,一般會在以下十種情況下運用舉例:
一、顯旨性舉例
日常寫作中,我們常聽領導批評:“這里干巴巴的,沒有‘料’,主題不夠鮮明、突出。”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主要原因是在概括了基本的事實情況后,缺少事實材料的支撐,文章的內容沒有得到充分的展開。比如,我們要列舉當前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但到底是哪些問題?要說明工作取得的成績,但具體是什么成績?要說明智慧新技術的廣闊應用前景,那么到底在哪些方面可以用到?等等,只有通過選取有代表性的事例來“以點帶面”,文章的主題才能更突出,也更易為人所接受。當然,舉例子,主要列舉的是一些突出的、有代表性的事實情況,不一定要面面俱到。
二、詮釋性舉例
就是闡述的對象、提出的觀點可能會存在某種程度上的不確定性、模糊性,令人似懂非懂,甚至容易讓人產生歧義和誤解;或者提出了某個思路、要求,但到底如何做呢?內容尚不明確,方向也不確定,如不做進一步的闡釋,難免模糊而令人困頓,因此,有必要做出進一步的解釋。但解釋又不能“從定義到定義”“從概念到概念”,而舉實例正是一種直白、淺顯的最佳解釋方法。
三、論證性舉例
每提出一個觀點,尤其是帶有個人傾向性的觀點、評價、看法,要產生令人信服的力量,就必須通過擺事實來證明。圍繞觀點來選取事例,尤其要注重兩者的一致性,事例必須為觀點服務,觀點要通過事例來證明,相輔相成,相得益彰,進一步增強文章的說服力。
四、強調性舉例
當我們在代擬有關公文,如領導講話、工作總結時,往往會涉及很多面上的情況,限于篇幅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又不能一一列舉,逐條展開,但某些重點又必須突出,如之奈何?一般的做法是先概述總體情況,再通過列舉事例來突出某方面的情況。這實際上是以事例作為重點的寫法,一切盡在事例中,而又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敘述筆墨。這類的例子往往用“特別是”“尤其是”“需要指出的是”等啟示語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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