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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拓展“能力提升建設年”、“查堵點、破難題、促發展”活動成果,提高“大調研、大討論、大實踐”活動質量,有效整合我縣各類調研人才力量,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能力強、作風硬的調研人才隊伍,切實為全縣綠色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提供智力保障,縣委建設調研人才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調研人才,是指經縣委同意,并統一授權,選派參加縣委專項調研工作的四級主任科員(含)以上及事業單位八級管理崗(含)以上的干部。
第三條 調研人才的評選,遵循人才培養選拔培養使用規律,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遵循從優選拔、寧缺毋濫原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人員范圍和選用程序
第四條 調研人才由縣委辦公室按照德才兼備、擇優評選的原則,從全縣各鄉鎮、縣直機關和事業單位、縣直國有企業單位選用一批調研人才組建人才庫。
第五條 調研人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勇于擔當,敢于斗爭,實事求是,作風正派,清正廉潔;
(三)綜合素質較高,具有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學習能力、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熟悉和了解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情況,熱愛調研工作,調研作風扎實;
(五)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身體條件。
調研人才主要從有關部門中優先選擇熟悉相關政策法規和工作業務以及具備黨建、組織人事、行政審批、財會、審計、工程監管、項目管理、鄉村振興、生態環保等工作經驗的四級主任科員(含)以上、事業單位八級管理崗(含)以上的干部。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推薦入庫:
(一)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二)近三年受到過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推薦入庫的。
第七條 縣委辦公室根據調研人才的專業特長,工作內容,按照項目建設、文化旅游、鄉村振興、生態環保、民生保障等多個領域進行分類,探索分類建立調研人才庫,并按照縣委調研工作安排,采取“一事一授權”的方式,隨時從中選派人員開展工作。
第八條 調研人才的選用由縣委辦公室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會同縣委組織部門提出調研人才建議人選,并征得建議人選所在單位同意后,報縣委批準;
(二)經縣委研究同意,確定調研人才人選,下發授權通知書,向各部門公布調研人才名單。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人才庫人員的組織關系、行政關系保留在原單位,享受的職務職級晉升、工資福利等待遇保持不變。
選派參加調研工作的人才庫人員由縣委辦公室管理,未選派參加調研工作的人才庫人員由原單位管理。
調研期間,選派參加調研的人才庫人員原則上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其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由縣委辦公室負責解決。工作費用和差旅費用等按標準和程序從縣委辦公經費中列支。
每次調研工作結束后,選派參加的調研的人才庫人員回原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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