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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經常說,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黨委會研究決定,導致董事會形同虛設,總經理辦公會嚴重弱化。實質上,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由集體研究決定,而這個“集體”是指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在“三重一大”部分內容中,由黨委會研究決定,而絕大多數事項是黨委會前置研究定方向,具體由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按照權責研究決定,其中生產經營具體事項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黨委會和董事會不能剝奪總經理辦公會的權利。
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要點
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1、出處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干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具體表述如下: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2、深化
2005年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第六款第十三條提出:“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3、重大決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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