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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創業成果轉化學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培養學生創新創業精神,提升學生創新能力、創業能力和實踐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日制專科學生在校期間通過參與學校組織或者認定的創新創業實踐活動,取得相應的成果,通過申請和認定后可轉化相應學分。創新創業學分性質等同于公共選修課學分。
第二章創新創業成果內涵
第三條創新創業成果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主持或參與國家、省、市和學校立項的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
(二)學生參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學術團體或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組織主辦的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相關的科技與專業技能競賽以及職業生涯規劃大賽等活動并獲得相關獎項;
(三)學生主持或參與學校發布的各類科研活動并取得成果,或在國內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動上發表的論文或藝術作品。
(四)學生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及其它科研成果轉化等。
(五)學生取得由一定主管部門組織的、經考核后獲得的各類職業技能鑒定證書。
(六)學生參加創業論壇、講座或其他社會實踐活動,并有可展示的成果。
(七)學生在校學習或休學期間自主創建公司,完成公司登記注冊并順利運營。
(八)其它可以認定為創新創業類的實踐活動。
第三章創新創業學分的認定管理
第四條學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創新創業成果認定工作,教務處、學工部、校團委、科研處等相關職能部門作為協同單位。各系負責本系學生創新創業實踐成果的統計上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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