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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適用于權威部門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所做出的安排。
與其他形式的公文相比,決定是使用比較少的一個文種。在實際運用中,應該注意準確地把握它的兩個特點:首先,決定涉及的事項或者行動必須是“重大”的、“重要”的。如果不屬于這種情況,或者說重要性相對差一些,在行文時應考慮使用別的文種,如通知、通報等。其次,決定作出之后要求嚴格執行。在有效范圍內,決定的內容不容置疑。決定的正文通常有兩種寫法,即“認定式”和“論述式”。所謂“認定式”就是對決定的事項只表示認同、批準,不做說理。而“論述式”則需要對決定的依據和事項做必要的闡述,有時還需要提出具體的執行要求。“認定式”寫法比較簡單,開頭先交待決定的依據,緊接著用決定一詞引出具體內容,說明決定的事項。比如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教師節的決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同意國務院建立教師節的議案,決定9月10日為教師節。“論述式”寫法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對決定的依據作必要的論述,說明為什么這樣做,以幫助人們正確理解決定精神,提高貫徹的自覺性。二是清楚地交待決定的事項,說明具體怎么做。這部分內容可以采取分條列項的形式進行敘述。三是提出號召和執行的要求。從實際運用的情況來看,在內容上體現這三個方面的要求是不難做到的,關鍵是對決定的依據和事項的論述要精辟,說明要嚴密,文字表述要嚴謹,不然就容易產生歧義,難以服人,影響文件精神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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