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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單位審簽文件的時候,意外地看到這樣一個報審件——
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我們單位研究起草了一個改革方案,打算在一定范圍內印發,同時按要求報備。主辦處室辦件報審的時候,按規定在OA上填寫了對外發文使用的處理箋,并打印出來作為首頁。處理箋的“擬辦意見”欄中,概述了起草過程和印發考慮。處理箋之后,緊跟著就是工作方案;然后是上級要求制定和報送方案的通知,這是擬制方案的緣由所在,也是報審件的附件。
我看了以后,覺得這個報審件中缺失了一環,就在上面寫道:
請補上一個請示,先簡要說明《方案》的起草背景、起草過程、主要考慮、征求意見和采納修改情況,再就報審、印發等提出請求批準的事項。今后辦理類似的文件,不要報送“光身件”。
光身件,這是我“發明”的一個新詞,指的就是上面這種情形。如果把報審印發的《方案》比作一個人,作為首頁的發文處理箋就像是正裝外套。印發文件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必須讓文件身著“正裝”去見領導。著“正裝”,除了穿好“外套”,還要配上“襯衣”,不能光著身子穿“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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