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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促進學校科學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依據《工會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32號令),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xx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和完善教代會制度,是依法保證教職工對學校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和民主參與權、維護教職工利益的具體體現;是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探索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進學校改革發展,維護學校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促進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密切學校黨群干群關系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積極投身學校的改革和建設事業,努力實現學校的辦學目標。
第五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會的主要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建議權
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定期聽取和討論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發展、建設、改革等重大問題,對學校的辦學定位、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校務公開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校園建設和后勤服務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其他有關學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權
教代會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履行討論通過權。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經過教代會票決通過;對未獲得學校教代會通過的方案或辦法,而又確需實施的議案,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教育工會,并在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后進行復議,再次召開教代會進行審議通過;不能以黨政工聯席會議、學校工會委員會、學校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大會主席團成員、執行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擴大會議等其他方式審議通過。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等由校長頒布實施。
(三)評議監督權
聽取和評議上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使教代會和教職工代表更好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議、決定的執行和落實;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參與干部民主推薦,并積極探索逐漸形成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其他民主權利
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代會制度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要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積極探索和拓展校務公開的渠道和途徑。
第三章教代會的代表
第七條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在職教職工,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有當選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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