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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數據安全法》三審稿,該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數據安全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條,分別從數據安全與發展、數據安全制度、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的角度對數據安全保護的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進行規定。本文將對《數據安全法》的立法沿革和重點條款進行解讀,以期幫助市場參與者在新法生效前及時做好數據安全建設,降低合規風險。
一、《數據安全法》的立法沿革
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數據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21年4月29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數據安全法(草案)》的二審稿。二審稿的主要亮點在于將數據分類分級制度作為數據安全的基本核心制度,強化了等保的基礎作用,提出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的要求,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重要數據的出境方面的義務和責任,調整數據處理服務的資質要求,加強向涉外司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監管,大幅加重不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及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法律責任等。
在近日通過的最終三審稿中,與二審稿相比,主要的亮點和變化體現在明確國家機關在數據安全管理的職責和配合機制,強調對重要數據重點保護,強調智能化公共服務對老年人等的適用性,完善政務數據安全保障,并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數據安全法》重點條款解讀
第一章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一章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數據安全法》作為數據安全領域最高位階的專門法,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一起補充了《國家安全法》框架下的安全治理法律體系,更全面地保障了國家安全在各行業、各領域保障的有法可依。
就監管機構而言,國家安全機構、公安機關、網信部門、以及工業、電信、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均有權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數據安全進行監督和管理。因此,《數據安全法》延續了《網絡安全法》生效以來的“一軸兩翼多級”的監管體系。“一軸”指國家安全機關,兩翼指公安機關和網信部門,多級在行業橫向范圍主要體現在工業、電信、交通、金融等行業主管部門的共同參與,在行政架構方面主要體現在各地區、各部門對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進行安全管理上。
第一章第十條 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第十六條 國家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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