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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起實施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條例》非常明確地規定了紀要的適用范圍,雖然其名稱中去掉了“會議”兩字,但仍然是會議的專用文種,用于對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進行記載。
可以用來對會議進行記載的還有另外一個文種——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對會議的實錄,它與紀要的區別從“記”與“紀”兩個字的不同上就可以看出。“記”的本義是“錄事、記錄”,而“紀”的本義是“別絲”,即理出絲緒。兩個字的不同,提示著會議記錄與紀要有明顯區別。
首先,會議記錄是一種實錄,是用文字對會議整個過程的記錄,理論上應該是有聞必錄,完全客觀真實地以文字反映會議過程。而紀要是擇要而記,不追求全面完整,而是以對要點的準確抓取為目的。其次,從完成時間上看,會議記錄一般在會上完成,與會議同步,會議結束,會議記錄完成;紀要則一般在會后完成,要求其與會議同步是不現實的,因為它必須經過后期的加工整理。最后,從二者的功能和歸宿上來看,會議記錄作為會議的實錄,一般不對外公開,在現實功能發揮之后,則會轉化為檔案備查,備查是其主要功能;而紀要則主要用于傳達會議精神或貫徹會議決定,現實功能比較明顯,當然最后也會轉化為檔案。會議記錄與紀要雖然有區別,但也有聯系,這主要體現在形成紀要的過程中。紀要在形成時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始材料就是會議記錄,紀要的形成離不開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形成紀要的素材,而紀要是會議記錄的高級形式。
紀要是法定公文中比較常用的種類,不僅要了解其基本寫作要求,還要把握其寫作技法。下面從擇要之法和語句選擇兩個方面來談談紀要寫作的特殊技法。
一、擇要之法
紀要的主體部分須擇要而記,具體的寫作方法包括概述法、發言摘要法和歸納法三種。在上述三種寫法中,以概述法使用最為普遍,也最簡單,只要將會議的基本情況概括出來即可,因此它常常用于一般會議或小型會議。發言摘要法和歸納法常常用于重要會議、大型會議或內容相對復雜的會議,盡管基本寫法容易掌握,但要真正用好這種寫法,還是有一定難度的,對寫作者的要求也較高,特別是概括要點這一過程。下面結合一篇案例進行說明。
XX集團公司人事行政部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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