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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縣域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情況
長期以來,我國縣域金融受到嚴格監管和限制,地方金融發展并不活躍,金融機構主要以國有商業銀行縣級分支行及地方所屬農信社為主,金融監管主體主要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在縣域的派出機構為主。2003年之前,縣域金融監管主體以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為主。2003年設立銀監會后,形成以人民銀行縣支行和銀監會、縣監管辦共同監管模式,其中縣銀監辦負責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管。
2005年后,隨著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環境的快速發展,縣域內迅速出現各類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及互聯網金融等新業態、新產品,推動影子銀行體系的高速擴張,帶動交叉監管領域的創新金融產品不斷涌現。2008年后,為鼓勵地方金融發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中央逐步放權允許地方政府批設地方性金融機構,并將農信社管理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負責,地方金融發展駛入快車道,各類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加快布局。由此,全國各省、市、縣開始試點成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金融辦”),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能逐步得到擴充。
與此相伴的是,我國自2003年形成的“一行三會”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也逐步暴露出諸多不適應性,監管空白、監管重疊及監管套利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風險集聚和爆發。部分縣域地方金融機構缺乏貸款風險管控,一旦發生信用風險,很可能引發連鎖效應。
國際金融危機后,在國際各發達經濟體紛紛實施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推動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部際協調和職能整合大環境下,我國也開始推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以強化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2013年,經國務院同意,建立了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立了中央和地方協同監管的新格局,設立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由其負責對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業務監督和履職問責。根據工作會議部署,明確地方政府金融監管的對象為“7+4”類金融機構。隨后各省、區、市陸續重組金融辦公室,加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將職能向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轉變。2018年3月,國務院進一步整合銀監會和保監會職責,組建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隨后,銀保監會發布“三定”方案,將其在縣域設立的監管辦改設為監管組,作為縣支局機構改革的暫行措施。至此,中央層面形成了“一委一行兩會”新的金融管理格局。2020年1月,金融委進一步明確設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省級地方議事協調機構,強化中央與地方的監管協調,央行在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中的協調主導作用也在逐漸上升。
現階段我國縣域金融監管主體情況
目前,我國縣域金融監管主體由兩個層面構成:
一個層面是中央金融監管派出機構,包括人民銀行縣支行和銀保監會縣監管組,證監會在縣級未設派出機構。其中,人民銀行縣支行作為獨立法人,負責推動落實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加強地方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等。銀保監會縣監管組為非獨立法人,負責縣域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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